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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李”商标之争:“沈阳李连贵”不需改名
“双李”商标之争:“沈阳李连贵”不需改名
2013-12-24 10:48:24
沈阳晚报
延宕十余年的“李连贵”商标之争随着12月送达的沈阳市中院一纸执行裁定书终于告一段落,这意味着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以下简称沈阳李连贵)仍可继续使用“李连贵”名称。就在两月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李连贵)提出的商标异议复审,作出裁定,裁定明确沈阳李连贵2008年申请注册的“李连贵”及“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双李”之争 29年前分别注册“李连贵”
沈阳、四平两家“李连贵”之争要回溯到12年前。李连贵熏肉大饼始创于清光绪年间,距今已有100多年历史。创始人李连贵病故后,1937年,其继子李尧将店铺从吉林梨树县迁入四平市。1984年12月,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注册了“李连贵及图”商标,1995年又注册了李连贵牌服务商标。
1950年,李尧之子李春生在沈阳开设了“李连贵熏肉大饼店”,并于1984年8月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来,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有限公司)挂牌成立。
2001年4月,四平李连贵一纸诉状将沈阳李连贵告上法庭。沈阳李连贵面对同宗兄弟的指控,表示自己只是使用了“李连贵”三字作为商号名称,并未使用“李连贵”商标的注册图形,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是沿袭祖上的招牌,并未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2002年3月,四平市铁西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沈阳李连贵商标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停止使用李连贵牌服务商标,对四平李连贵提出的24万元经济赔偿要求,法院不予以支持。一审败诉的沈阳李连贵不服,上诉至四平市中院,2002年7月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波三折 四平李连贵要到沈摘牌
终审判决生效后的2002年8月,四平李连贵在当地宣布:将择日到沈阳摘牌子,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李连贵的后人又卷入到对四平李连贵“侵犯名誉权、继承权”的讼争中,而沈阳李连贵的牌子一直高悬未摘。2008年12月,沈阳李连贵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李连贵”及“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当时即被四平李连贵提出异议,但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李连贵”商标使用权纠纷执行在2013年出现转折性变化。今年6月17日,受委托执行的沈河区法院作出裁定:限沈阳李连贵停止使用“李连贵”名称,如一个月内未更名则停止办理年检,并建议沈河工商分局吊销沈阳李连贵的营业执照。
沈阳李连贵负责人认为,商号名称与服务商标存在不同,沈阳李连贵享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权,沈河区法院的执行行为超出了生效判决的内容,遂向沈河区法院提出异议。8月12日,沈河区法院撤销前述裁定。四平李连贵对此不服,向沈阳市中院提出复议申请。沈阳市中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沈阳李连贵立即停用李连贵牌服务商标,但未认定沈阳李连贵企业名称使用侵权,未判决沈阳李连贵停用企业名称,所以驳回了四平李连贵的复议申请。
冲突探源 商标权和名称权的冲突
业内人士更愿将“双李”之争理解为商标权和名称权冲突。律师谭德明指出,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存在功能与作用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权利方式不同等区别,商标是由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则由各地工商部门登记。
知名税务律师李利威认为商标权和名称权产生冲突的前提是老字号的同名现象,老字号同名大都有特定的历史原因,有的可能是同一老字号的不同分支,有的虽不是嫡传,但是其对老字号的使用也是一定时期内行业现状和习惯使然。
对于老字号商标权和名称权冲突的化解,有律师建议不应该采取一刀切方法来认定同名老字号的商标侵权问题,忽视其他同名老字号的在先权利。应该本着公平诚信原则,由历史上共同使用者合理共享历史遗产,共同继承和维护行业标识。有类似纷争的企业可以借鉴上海各家“张小泉”的做法:签署类似“同牌同记联名具结书”,商定“字号共用,标识各异”,即在共同使用相同字号的基础上,由各家加注标识以明确标明厂商名称,有效区别商品来源。(记者 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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