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未经允许夜进住宅
某住宅区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员。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间形成了委托管理关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进入业主卧室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不符合《住房手册》等有关规定,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分析】《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是不能私入民宅的,尤其是在夜间,否则被视为侵犯。物业公司的保安员因为负有维护服务范围的正常秩序,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情况需要检查时,可先与住户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再进入,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编:王玮 转自360个人图书馆
版权所有: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514号 渝ICP备09013550号 网络全程服务:拓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