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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 余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綦法刑初字第0026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綦江区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同年3月2日经该院决定,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于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平,重庆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成龙,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9日、8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陈志平、徐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于2008年3月从綦江县教育委员会安保科调至财务基建科工作,2009年2月任该科副科长,负责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的现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管。2012年2月,綦江区教育委员会设立规划建设科,余明禄任科长。同年9月,该委机构调整,撤销规划建设科,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余某任该中心主任兼财务审计科副科长,负责学校建设工程的立项、用地选址、设计规划、预算评审、概算审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质量检查、付款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2009年至2010年期间,重庆迪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原綦江县三江一小、陵园小学、綦江中学、南州小学等9所学校的塑胶运动场工程,工程总价700余万元。该公司安排股东唐某某为上述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2009年8月,工程开工后,为了能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帮助,使承建的工程顺利推进,唐某某约余某在綦江开发区富侨洗脚城洗脚时,送给余某5000元好处费;2010年初,唐某某约余某在开发区一餐馆吃鱼,席间又送给余明禄10000元好处费。两次送钱后,唐某某都将送钱给余某的情况告知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得到其认可。余某2次收受唐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5000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綦江县职业教育中学教师刘某某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先后承建了綦江县丁山学校厕所、羊角学校食堂工程、石角中学学生宿舍、东溪中学食堂、永城中学学生宿舍、永新中学综合楼、永新罗家学校食堂宿舍、通惠小学迁建等BT工程项目,工程总价3500余万元。刘某某在承建上述工程期间,为了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于2012年2月,在陪余某到东溪、石角、永城三地检查BT工程时,在其驾驶的现代牌越野车上送给余某1000元好处费;2012年中秋节,刘某某在请余某吃饭时,再次送给余明禄3000元好处费;2013年春节期间,刘某某送给余某5000元好处费;同年11月,陪同余某到罗家中学验收时,送给余某3000元好处费。余某4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2000元。
    2010年至今,个体建筑商何某乙挂靠其他公司,承建了綦江县(区)石角小学迁建工程、新民小学建设维修工程、齐雨村小学建设维修工程和永城小学塑胶跑道工程。为了得到余某的支持,2011年春节,何某乙之父何某甲以拜年方式送给余某2000元好处费;2012年春节,何某甲又以拜年的方式送给余某2000元好处费;2013年春节前,何某甲、何某乙父子约余某在泰荷轩酒楼吃海鲜时,再次给余某10000元好处费,事后一个多月,余某感觉金额太大,遂退还给何某甲5000元,实收5000元;2014年春节后,何某甲到教委办事,又送给余某1000元好处费。余某4次收受何某甲、何某乙父子好处费10000元。
    2011年至今,个体建筑商陈某某挂靠他人公司,中标承建了綦江县骑龙学校教师周转房、教学楼维修工程、吹角小学食堂和打通二小校门工程,总价150余万元。为了在承建的工程上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陈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约余某在廖福鹏家见面,并在廖福鹏家中以拜年方式送给余某20000元好处费,几天后,余某因感觉收受的金额太大,约陈某某见面时退还现金18000元,实收2000元;2014年春节,陈某某再次约见余某并以拜年方式送给余某10000元好处费,余某收下2000元后,退还陈某某8000元。余某2次收受陈某某给予的好处费4000元。
    2009年至今,重庆科能高级技工学校教师何某某挂靠他人公司,先后承建了綦江县(区)东溪镇中学、永新三会小学、瀛山学校、实验幼儿园、丁山学校等5所学校的塑胶运动场基础工程。在承建过程中,为了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何某某于2012年11月陪同余某到瀛山学校检查时,在其车上送给余某1000元好处费;2013年春节前,何某某以春节拜年方式,在綦江区教委余某办公室门口送给余某2000元好处费。余某2次共收受何某某给予的好处费3000元。
    2012年至今,个体建筑商刘某某挂靠他人公司,承建了綦江区新场小学食堂、巨龙小学食堂、羊角小学学生宿舍和中峰小学食堂等工程,工程造价250万元左右。在承建过程中,刘某某为了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能及时收取工程款,于2014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方式,在余某家楼下送给余某3000元好处费。
    2009年至今,个体建筑商吴某甲挂靠他人公司,承建了綦江县(区)大罗中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紫荆中学食堂、工农村小学教学楼、保觉村小学教学楼,东溪中学校门围墙等工程。为了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使工程顺利开展和及时收取工程款,吴某甲于2011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方式送给余某好处费1000元;2012年春节期间,吴某甲又以春节拜年的方式送给余某好处费2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吴某甲再次以春节拜年的方式,在余某办公室送给余某好处费3000元。余某3次共收受吴某甲给予的好处费6000元。
    2013年11月,个体建筑商吴某乙挂靠重庆綦江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綦江民族小学学生宿舍和教师周转房工程,工程总价200余万元。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2014年春节前夕,吴某乙通过吴某甲送给余某3000元好处费。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竞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后聘任封某某为綦江县(区)隆盛中学学生公寓、松藻学校教学综合楼、扶欢中学教学楼、中山路小学教学楼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上述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封某某为了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及时办理工程的相关手续,封某某便以春节拜年的方式,分别于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送给余某好处费1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余某4次收受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2009年至今,个体建筑商明某某挂靠他人公司,先后承建了城南小学教学楼工程、綦江沙溪小学工程和綦江永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在承建过程中,明某某为了在工程上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及时收取工程款并承建教育系统的工程,于2012年春节期间,在开发区体育馆附近请余某吃饭时,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余某2000元好处费;2013年春节期间,明某某再次请余某在渝南市场附近的荷味轩海鲜火锅店吃饭,送给余某2000元的好处费。余某2次收受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4000元。
    2008年至今,个体建筑商邹某某挂靠他人公司,先后承建了南州中学第三宿舍楼工程、郭扶镇中心小学改扩建工程和綦江桥河工业园区小学工程。在承建过程中,邹某某为了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使工程能够顺利开展,于2012年春节期间,以拜年方式在余某办公室送给余某2000元好处费;2013年春节期间,邹某某又以拜年方式在余某办公室送给余某10000元好处费,同年6月,余某因担心收受的金额太大,在其家附近退还给邹某某5000元,实收5000元;2014年春节期间,邹某某再次以拜年方式在余某办公室送给余某10000元好处费,余某于当日退给邹某某8000元,实收2000元。余某3次收受邹某某好处费9000元。
    2008年汶川地震后,重庆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承接了綦江县中小学C级危房鉴定业务。2009年下半年,鉴定工作完成后,为了感谢余某的支持和配合,该院院长郑某某于2009年下半年送给余某2000元好处费;2014年春节前夕,该设计院为了搞好与余某的关系,在教委争取更多业务,经该院几名董事商议决定给余某送好处费,随后,由郑某某出面,在余某的办公室送给余某5000元好处费。余某2次收受郑某某给予的好处费7000元。
    2009年至今,重庆轻工业设计院在綦江承接了打通中学教学楼,松藻学校教学楼、食堂、教师周转房,羊角学校教学楼等设计业务。因该项工作由余明禄负责,为了搞好与余某的关系,便于业务顺利开展,2012年10月,该院负责上述设计的设计师李某某利用送图纸到教委的机会,送给余某2000元好处费;2013年年底,李某某利用陪余某到打通进行现场勘查时,再次送给余某3000元好处费。余某2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0元。
    2009年至2013年期间,綦江县职业教育中学教师石某某通过挂靠其他公司,承接了D级危房拆除、安稳小学迁建、安稳中学扩建,打通中学教学楼、大罗学校、杨地湾学校、福林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等工程。在承建上述工程期间,为了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石某某于2012年春节期间,在余某住家小区门口送给余某1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在綦江区党校门口送给余某2000元;2013年5月份左右,在綦江凯旋名城联通手机专卖店,以5600元的价格购买1台苹果手机送给余某。之后,余某在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教委BT工程的消息后,为掩饰犯罪,将手机折合成现金,连同石某某送给的3000元,在綦江高速路口计生委楼下,退给石某某9000元。石某某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将余某退还的9000元上缴。余某3次收受石某某的好处费8600元。
    个体建筑商张某为了能够得到余某的帮助和关照,日后可以承建教委系统项目,在2014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在綦江区党校门口送给余某3000元和2瓶五粮液酒。
    被告人余某在任职期间,收受唐某某、刘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吴某甲、封某某、明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张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102600元。除2013年8月22日上缴綦江区教育委员会纪检监察室15000元和退还给石某某9000元外,其余均被余某用于日常开支。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受贿罪,并建议对被告人余某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余某已向纪委上交收受何某甲和邹某某的礼金共计10000元,已退还石某某的礼金9000元不应作为被告人余某的受贿金额;被告人余某于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收受封某某的礼金共计6000元,于2014年春节收受郑某某的礼金5000元,于2014年春节收受张冀的礼金3000元的行为,是封某某、郑某某、张冀在春节期间对被告人余某的一种朋友之间的拜年行为,没有要求被告人余某为其谋取利益,被告人余某收下礼金后也没有为封某某、郑某某、张冀谋取利益,故对收取的上述现金共计33000元不能作为被告人余某的受贿金额;被告人余某在何某乙等人办生日宴等事情时,也向他们送礼金3500元,应在受贿金额中扣除。被告人余某的行为系自首,已退缴赃款,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余某从綦江县教育委员会安保科调至财务基建科工作,2009年2月任该科副科长,负责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的现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管。2012年2月,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设立规划建设科,被告人余某任科长。同年9月,该委机构调整,撤销规划建设科,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被告人余某任该中心主任兼财务审计科副科长,负责学校建设工程的立项、用地选址、设计、规划、预算评审、概算审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质量检查、付款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被告人余某在任职期间,收受唐某某、刘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吴某甲、封某某、明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9889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9年至2010年期间,重庆迪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原綦江县三江一小、陵园小学、綦江中学、南州小学等9所学校的塑胶运动场工程,工程总价700余万元。该公司安排股东唐某某为上述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2009年8月,工程开工后,为了能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帮助,使承建的工程顺利推进,唐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开发区富侨洗脚城,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5000元;2010年初,唐某某在綦江区开发区一餐馆,再次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10000元。为此,被告人余某2次收受唐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5000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綦江县职业教育中学教师刘某某挂靠其他公司,先后承建了綦江县丁山学校厕所、羊角学校食堂工程、石角中学学生宿舍、东溪中学食堂、永城中学学生宿舍、永新中学综合楼、永新罗家学校食堂宿舍、通惠小学迁建等BT工程项目。刘某某在承建上述工程期间,为了得到余某的支持和关照,于2012年2月,在陪被告人余某到东溪、石角、永城三地检查BT工程时,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1000元;2012年中秋节,刘某某再次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3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刘某某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5000元;2013年11月,刘某某陪同被告人余某到永新罗家学样验收时,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3000元。为此,被告人余某4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2000元。
    2010年至今,个体建筑商何某乙挂靠其他公司,承建了綦江县(区)石角小学迁建工程、新民小学建设维修工程、齐雨村小学建设维修工程和永城小学塑胶跑道工程。为了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2011年春节,何某乙之父何某甲以拜年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元;2012年春节,何某甲又以拜年的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元;2013年春节前,何某甲、何某乙父子在重庆市綦江区泰荷轩酒楼,再次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10000元,事后,被告人余余某退还给何某甲5000元;2014年春节后,何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教委,又送给被告人余某1000元好处费。为此,被告人余某4次收受何某甲、何某乙父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2011年至今,个体建筑商陈某某挂靠其他公司,承建了綦江县骑龙学校教师周转房、教学楼维修工程、吹角小学食堂和打通二小校门工程,总价150余万元。为了在承建的工程上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关照,2013年春节,陈某某在廖福鹏家中,以拜年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0元,几天后,被告人余余某退还给陈某某18000元;2014年春节,陈某某再次以拜年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10000元,之后,被告人余某退还给陈某某8000元。为此,被告人余余某2次收受陈某某给予的好处费4000元。
    2009年至今,重庆科能高级技工学校教师何某某挂靠其他公司,先后承建了綦江县(区)东溪镇中学、永新三会小学、瀛山学校、实验幼儿园、丁山学校等5所学校的塑胶运动场基础工程。在承建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关照,2012年11月,何某某陪同被告人余某到瀛山学校检查时,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1000元;2013年春节前,何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教委,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元。综上,被告人余某2次收受何某某给予的好处费3000元。
    2012年至今,个体建筑商刘某某挂靠其他公司,承建了重庆市綦江区新场小学食堂、巨龙小学食堂、羊角小学学生宿舍和中峰小学食堂等工程,工程造价250万元左右。在承建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关照,能及时收取工程款,在2014年春节期间,刘某某在被告人余某家楼下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3000元。
    2009年至今,个体建筑商吴某甲挂靠其他公司,承建了綦江县(区)大罗中学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及厕所,紫荆中学食堂、工农村小学教学楼、保觉村小学教学楼,东溪中学校门围墙等工程。为了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关照,使工程顺利开展和及时收取工程款,2011年春节期间,吴某甲以春节拜年的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1000元;2012年春节期间,吴某甲又以春节拜年的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吴某甲再次以春节拜年的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3000元。为此,被告人余某3次收受吴某甲给予的好处费6000元。
    2013年11月,个体建筑商吴某乙挂靠重庆市綦江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綦江民族小学学生宿舍和教师周转房工程,工程总价200余万元。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关照,2014年春节前夕,吴某乙通过吴某甲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3000元。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竞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后聘任封某某为綦江县(区)隆盛中学学生公寓、松藻学校教学综合楼、扶欢中学教学楼、中山路小学教学楼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上述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封某某为了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关照,及时办理工程的相关手续,封某某便以春节拜年的方式,分别于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1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为此,被告人余某4次收受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2009年至今,个体建筑商明某某挂靠其他公司,承建了綦江城南小学教学楼工程、沙溪小学工程和永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在承建过程中,明某某为了在工程上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关照,及时收取工程款并承建教育系统的工程,于2012年春节期间,在重庆市綦江区体育馆附近,以春节拜年的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明某某再次在渝南市场附近的荷味轩海鲜火锅店,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元。为此,被告人余某2次收受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4000元。
    2008年至今,个体建筑商邹某某挂靠其他公司,承建了南州中学第三宿舍楼工程、郭扶镇中心小学改扩建工程和桥河工业园区小学工程。在承建过程中,邹某某为了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关照,使工程能够顺利开展,于2012年春节期间,在被告人余某办公室,以拜年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邹某某在被告人余某办公室,以拜年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10000元,同年6月,被告人余某余某退还给邹某某5000元;2014年春节期间,邹某某再次在被告人余某办公室,以拜年方式送给被告人余某10000元好处费,被告人余某于当日退还给邹某某8000元。为此,被告人余某3次收受邹某某好处费9000元。
    2008年汶川地震后,重庆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承接了綦江县中小学C级危房鉴定业务。2009年下半年,鉴定工作完成后,为了感谢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配合,在2009年下半年,该院院长郑某某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元;2014年春节前夕,该设计院为了搞好与被告人余某的关系,在教委争取更多业务,经该院几名董事商议,决定给被告人余某送好处费,随后,郑某某在被告人余某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5000元。为此,被告人余某2次收受郑某某给予的好处费7000元。
    2009年至今,重庆轻工业设计院在綦江承接了打通中学教学楼,松藻学校教学楼、食堂、教师周转房,羊角学校教学楼等设计业务。因该项工作由被告人余明禄负责,为了搞好与被告人余某的关系,便于业务顺利开展,在2012年10月,该院负责上述设计的设计师李某某利用送图纸到教委的机会,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元;2013年年底,李某某利用陪被告人余某到打通进行现场勘查时,再次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3000元。为此,被告人余某2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0元。
    2009年至2013年期间,綦江县职业教育中学教师石某某通过挂靠其他建筑公司,承接了D级危房拆除,安稳小学迁建,安稳中学扩建,打通中学教学楼,大罗学校、杨地湾学校、福林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等工程。在承建上述工程期间,为了得到被告人余某的支持和关照,在2012年春节期间,石某某在被告人余某住家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1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石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党校门口送给被告人余某好处费2000元;2013年5月左右,石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凯旋名城联通手机专卖店,以4890元的价格购买1台苹果手机送给被告人余某。为此,被告人余某3次收受石某某的好处费7890元。
    被告人余某受贿后,因其知道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检察机关查处,为掩饰犯罪,主动上交重庆市綦江区纪委廉政帐户15000元,退还石某某受贿款7890元,将其余受贿款76000元用于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34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某向本院退缴赃款4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免通告,重庆市綦江区教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重庆迪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綦江县三江一小、陵园小学、綦江中学、南州小学等学校塑胶运动场工程相关资料,刘某某承建綦江县丁山学校厕所、羊角学校食堂工程、石角中学学生宿舍、东溪中学食堂、永城中学学生宿舍、永新中学综合楼、永新罗家学校食堂宿舍、通惠小学迁建等BT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何某乙承建綦江县(区)石角小学迁建工程、新民小学建设维修工程、齐雨村小学建设维修工程和永城小学塑胶跑道工程相关资料,陈某某承建綦江县骑龙学校教师周转房、教学楼维修工程、吹角小学食堂和打通二小校门工程相关资料,何某某承建綦江县(区)东溪镇中学、永新三会小学、瀛山学校、实验幼儿园、丁山学校等5所学校的塑胶运动场基础工程相关资料,刘某某承建綦江区新场小学食堂、巨龙小学食堂、羊角小学学生宿舍和中峰小学食堂等工程相关资料,吴某甲承建綦江县(区)大罗中学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及厕所,紫荆中学食堂、工农村小学教学楼、保觉村小学教学楼,东溪中学校门围墙等工程相关资料,吴某乙承建綦江民族小学学生宿舍和教师周转房工程相关资料,封某某负责的綦江县(区)隆盛中学学生公寓、松藻学校教学综合楼、扶欢中学教学楼、中山路小学教学楼等工程相关资料,明某某承建綦江城南小学教学楼工程、沙溪小学工程和永城小学教学楼工程相关资料,邹某某承建南州中学第三宿舍楼工程、郭扶镇中心小学改扩建工程和桥河工业园区小学工程相关资料,重庆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承接了綦江县中小学C级危房鉴定业务相关资料,石某某承建D级危房拆除,安稳小学迁建,安稳中学扩建,打通中学教学楼,大罗学校、杨地湾学校、福林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等工程相关资料,证人唐某某、尹某某、刘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封某某、明某某、邹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喻某、石某某、郭某某、张某、江某、文某等人的证言,扣押通知书、扣押款物清单及移送清单,情况说明及非税收入缴款书回单,购物缴款单,案款收据,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贿赂款98890元,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收受个体建筑商张某的3000元及2瓶五粮液酒的犯罪事实,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送礼给被告人余某时,要求被告人余某为其谋取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余某收礼是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双方既未承诺,也未实施、实现任何事情,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公诉机关的其余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退缴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收受张某的礼金不应作为犯罪金额,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退缴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收受何某甲、邹某某的礼金10000元已上交纪委,已退还石某某的礼金7890元不应作为其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余某上交或退还该款,是因为其知道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检察机关查处,为掩饰犯罪而上交或退还的,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收受封某某的6000元,郑某某的5000元不应作为其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余某收受封某某、郑某某的11000元,是基于封某某、郑某某在教委承建工程后,为了感谢被告人余某,并期待以后再次承建工程而给予被告人余某的好处费,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在行贿人何某乙等人办生日宴等事情时,也向他们送礼金3500元应当在其受贿金额中扣除,因该礼金是被告人余某与何某乙等人之间的人情往来,与何某乙等人向被告人余某送好处费是为了谋取利益,其两种性质不能等同,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余某受贿后没有自动投案,检察机关在掌握被告人余某的部分受贿线索后,对其调查谈话时,被告人余某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余某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二、对被告人余某犯罪所得赃款988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勇
    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
    人民陪审员  龙启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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