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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未婚同居 女方借贷男方不负共同债务连带责任 

王法方(化名),男,大化县某单位退休职工,在2000年2月以前曾与黄香兰(化名)女士同居有几年时间,双方在2000年2月以后已分居,大化县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王法方与黄香兰从未办理过婚姻登记。2000年3月黄香兰向黄秀娥(化名)女士借款人民币5000元,没有写借款借条和约定利息,黄香兰于2004年补写了一张“今借到黄秀娥5000元正,6月还清”的欠条给黄秀娥。黄香兰分别于2002年11月16日、2003年6月6日和7月11日三次向陆慧丹(化名)女士借款共计10000元,借款期限到期后,黄香兰尚欠陆慧丹借款本金6200元未还。借款期限到期后,黄秀娥与陆慧丹经多次催偿黄香兰还款未果,遂向大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大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王法方与黄香兰属夫妻关系为由,追加王法方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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