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林玉成 阅读:
3月,新法新看点
A.病历:一般人也能看懂了
新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病历、处方、化验单……为什么这些看病抓药绕不开的文书上,医生的字迹总是那么龙飞凤舞呢?恐怕这是让很多非医学专业人士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对此网友曾发帖子提问,而跟帖里的回答五花八门:
“因为医生要写的东西太多太多,而时间总是太少太少。”
“很多写的是专业药品名,并且还不一定是中文。再加上写的速度快,看不懂是正常的。”
“防止患者去别的医院或者药房买药——行话叫‘跑方’。”
“中医的方子可是命根子,故意写得潦草,保密!”
……
这些一般人看不懂的“天书”,医生护士们就都能看懂吗?也不尽然。在中国,有患者以病历书写潦草耽误治疗为由状告医院的新闻;在国外,因医生字迹潦草致使医院损失惨重的例子也不鲜见。
进入无纸化办公时代,很多医院开始推广电脑处方,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2010年3月1日,卫生部最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下称《规范》)开始实施。它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并对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如何修正作了详细规定。
技术支持加上法制规范,一般人也能看懂专业医学文书的日子,不远了。
B.抢救:家属不签字也有辙了
新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这则本报2007年冬天的独家新闻,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不签字即不能手术”在法律上,在法理上,在合理性上是否站得住脚,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议。据不少医生反映,有时患者送到医院后已经失去意识,身边也没有亲属,如果“不签字就不能做手术”,往往会耽误宝贵的抢救时间。更有甚者,家属出于不愿负担医疗费用等原因,明确拒绝签字,医院和医生也束手无策。
此次卫生部出台的《规范》,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方案出台后,多数人持肯定态度,认为如此一来既为患者争取到了挽救生命的时间,也是为医院和医护人员更好地救死扶伤提供了保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患纠纷发生的几率。
但也有媒体针对此举发出不同声音,提出本意是为解决问题的这个规定,是否反而会引起患者“被手术”,以及过分加重医院和医护人员责任等其他相关问题。
C.“岛主”:那只是个传说?
新法:《海岛保护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国广袤的海域中,大大小小的岛屿成千上万。其中为数众多的无居民海岛,近年来被不少做着“岛主梦”的人所“觊觎”。
无居民海岛,顾名思义,就是海岛上没有居民,因而绝大多数也就没有相关行政建制,没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极不健全。面对这样一方未被开垦的处女地,不少人都希望能够当一回现实版的“黄药师”,抢先占据一方桃花岛。纷纷抢滩、私自建设的后果,是不少地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呈现无秩序状态,有的造成了严重的资源破坏和资产流失。
从今年3月起,这种情况将得到根本扭转。3月1日实施的《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想要做“岛主”不是不可能,但前提是必须支付对价,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海岛保护规划制度。除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情况外,“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此外,《海岛保护法》还对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建筑物的规划和建造,产生的废水和废物的处理等作了严格规定。
除无居民海岛外,该法还对海岛保护规划、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
D.合伙企业:外商投资的新选择
新法1:《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新法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2006年夏天,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门里门外都是新风景,但如何跨过这个门槛,《合伙企业法》却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只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是就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配套法规。一部行政法规,一部部门规章,其最大看点莫过于外国投资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三类传统的外商投资方式在设立企业时通常都须经过商务部等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层层审批。而外国投资人设立合伙企业,则只需持合法文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只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才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从层层审批到只需登记——这样的规定无疑大大简化了企业设立的程序,提高了外商投资的效率;而这样的变迁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开放引资不断发展,不断成熟的历史进程。
E.律所:“律师集团”、“律师联盟”们得改名了
新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司法部
从3月1日开始实施的还有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较之1995年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前者有了明显变化。
最引人瞩目的当属首次明确禁止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中或名称后使用或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字样。司法部负责人解释这一规定时称,“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字样的使用,其实并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因而此次以明文加以禁止。现有的所谓“集团”、“联盟”,如各成员所能够厘清总所与分所关系的,可以适用《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规定进行调整。
此外,新《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注册程序有了较大的调整。原《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十律师事务所组成。而新《办法》则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同时要求名称中使用的“地名”不含行政区划称谓。举例来说,如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天阳律师事务所,则应取名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而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阳律师事务所”。
另外,2010年3月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还有:商务部:《<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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