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概况
在线服务
业务领域
团队精英
典型案例
实用法律
要闻动态
人才招聘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行政典型案例
民商事典型案例
刑事典型案例
行政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非诉讼领域典型案例
房地产、工程建设典型案例
其他
北京青春鸟影视为“青春美少女”商标状告商评委
作者: 严哲 发布时间: 2010-02-21 14:31:18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黄时刚商标行政纠纷案。该案系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7022号“青春美少女”商标争议裁定而提起的诉讼。该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青春美少女”的注册。 原告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认为其已在先注册了“青春美少女队”商标,其“青春美少女”组合连续四年参与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表演,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等各种大型晚会也均邀请该组合参加表演。该组合拍的背背佳广告更是红透大江南北。该中心为该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宣传费用,使该商标在公众中有广泛的影响。第三人的争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且两者属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7022号裁定,并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本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 李金红
上一篇:"印象丽江"商标被驳 申请人状告商评委
下一篇:劳动教养张冠李戴 依法确认处罚违法
友情链接:
重庆法院网
拓天科技
Google
更多>>
地址:重庆市观音桥未来国际13楼 电话:023-67767799 、023-67751756 邮箱:cqlong888@163.com 传真:023-67751756
版权所有: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514号
渝ICP备09013550号
网络全程服务:拓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