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概况
在线服务
业务领域
团队精英
典型案例
实用法律
要闻动态
人才招聘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行政典型案例
民商事典型案例
刑事典型案例
行政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非诉讼领域典型案例
房地产、工程建设典型案例
其他
"印象丽江"商标被驳 申请人状告商评委
作者: 杨力 发布时间: 2010-02-23 15:27:57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关于“印象丽江”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件。 原告覃某于2006年2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166350号“印象丽江”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含“丽江”,“丽江”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原告不服,于2009年4月向被告申请驳回复审。被告经审理认为,“丽江”为我国云南省一城市,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将“丽江”已具有明显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含义。综上,商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覃某不服,起诉至一中院称:被驳回商标“印象丽江”整体上并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含义”一定要“具有明显强于”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被告不应擅自扩大解释。丽江为广西已存在的江河名称,即具有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类似案例,有给予注册的“红河”商标。另外,已经有“丽江明珠”等众多丽江组合商标注册成功,被告没有适用同等的审查标准,有损社会公平。由此,原告申请法院撤销被告商评委的相关驳回决定书。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尚未作出答辩。
责任编辑: 李金红
上一篇:不服工伤认定 区长出庭应诉
下一篇:北京青春鸟影视为“青春美少女”商标状告商评委
友情链接:
重庆法院网
拓天科技
Google
更多>>
地址:重庆市观音桥未来国际13楼 电话:023-67767799 、023-67751756 邮箱:cqlong888@163.com 传真:023-67751756
版权所有: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514号
渝ICP备09013550号
网络全程服务:拓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