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概况
在线服务
业务领域
团队精英
典型案例
实用法律
要闻动态
人才招聘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其他
民商事典型案例
刑事典型案例
行政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非诉讼领域典型案例
房地产、工程建设典型案例
其他
公司遭退货心冤 违法开除员工被判支付赔偿金
作者: 杨克元 发布时间: 2010-03-03 15:37:17
中国法院网讯
遭退货后,公司发现问题出在操作工周先生身上,便依据劳动合同之约定将周先生开除。周先生申请仲裁后,获得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2880元。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无需支付。因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周先生存在严重忽视职责且给公司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之事实,故以此为由解约的行为尚有不当。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公司已补偿1个月工资的基础上,作出公司再支付周先生赔偿金差额2063.19元的一审判决。 来自湖南东安的中年男子周先生于2008年7月21日进入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效期为1年的劳动合同。周先生的工作内容为上午清洁工,下午操作工。去年7月3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员工严重忽视其职责,导致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劳动合同马上终止”等内容。2009年8月,公司接到客户通知,说货物出现问题要求退货。经核实,发现该批货物为周先生操作。公司认为,因周先生工作的失误,造成了公司产品的退货,造成经济损失约1万元,并对公司声誉上造成了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对周先生作出开除决定。公司在解雇周先生的同时,仍然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作为善意赔偿。 为此,周先生申请仲裁,裁决由公司支付周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80元。科技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80元。周先生辩称,公司表示因对其工作不满意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解释说是因为是本人工作过程中出错。现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2009年8月31日,科技公司以周先生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严重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周先生存在严重忽视职责且给公司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之事实,故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周先生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尚有不当,应支付相应赔偿金。在审理中,科技公司主张其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已支付补偿金应在计算时予以扣除之观点,尚属合理,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金红
上一篇:浙江检察机关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和解
下一篇:产妇拒剖宫产胎死腹中 技术过失医院被判赔1万
友情链接:
重庆法院网
拓天科技
Google
更多>>
地址:重庆市观音桥未来国际13楼 电话:023-67767799 、023-67751756 邮箱:cqlong888@163.com 传真:023-67751756
版权所有: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514号
渝ICP备09013550号
网络全程服务:拓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