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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和解
作者: 范跃红 沈志伟 倪烨 发布时间: 2010-02-21 16:19:15
虎年春节,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东进村的居民不再为污染问题而发愁了。就在春节前几天,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和区环保局向环境污染大户家饰佳橱柜厂送达告知函,宣布因该厂认真整改,检察机关对家饰佳橱柜厂污染案终止审查。至此,这起浙江检察机关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在事发近三年后,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7年4月,朱某租用南湖区七星镇东进村湘店小学的旧址,成立了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家饰佳橱柜厂,主要进行橱柜门板的来料加工及销售。该厂自投产以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也未在厂区周围配备污水管网等基础环保设施。不仅如此,该厂还将生产环节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造成农户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并随意排放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有机废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为此,居民多次到南湖区环保局反映情况,强烈要求政府对该厂进行查处。 南湖区环保局在接到群众反映后,于2008年3月对该厂正式进行监察,要求对方停止生产,及时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2008年12月,环保局对该厂进行再次监察时发现该厂拒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2008年12月25日,南湖区环保局向该厂送达了《关于要求嘉兴家饰佳橱柜厂另外选址的意见》,建议其另行选址。该厂负责人朱某虽口头答应环保局的建议,但一直按兵不动,我行我素。 2009年7月,南湖区检察院和南湖区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精神,联合制定《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可以按照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南湖区环保局于2009年12月将此案移送至南湖区检察院。 南湖区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立即进行调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决定支持相关居民对该厂提起诉讼。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检察官对该厂负责人朱某进行法制教育,使他认识到生产经营的违法性,并于同年12月14日出具保证书,承诺在2010年1月20日前拆除所有生产设备,搬离现在的厂址,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七星镇镇政府验收确认,倘若不能履行承诺,甘愿接受处罚。 之后,朱某立即按保证书条款履行相关承诺,停止了橱柜面板的生产经营,拆除生产设备,分批遣散员工和清理场地。鉴于朱某认识错误态度诚恳,整改违法行为积极,诉前和解的意愿强烈,赔偿方案使受害居民满意以及在停止生产经营的同时,还考虑到了企业及员工的后续生存问题等相关情况,南湖区检察院和南湖区环保局于2月9日向朱某送达了终止审查的告知函。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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