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停靠的客车抢劫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时间: 2013年06月21日】【来源:广西检察网】【作者:韦喜乐】【编辑:王海全】
韦喜乐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黄某飞、黄某吉在客车停下时上车胁迫司机和售票员要钱,并未直接对正在行驶中的客车加以拦截而进行抢劫,因此,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黄某飞、黄某吉对尚未到站停靠路边的客车司机和售票员实施拦截抢劫,车辆还在运营,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导致上述两种意见分歧主要是对客车停靠时是“运营”或“行驶”的理解相混淆。按文义解释的方法,所谓“运营”,就是“运输营业”,即从交通工具打开车门、舱门等形式允许乘客登上交通工具这一时起,至到达目的地后乘客离开交通工具止,这就排除了正在修理、歇业或未投入运营的交通工具的范围,因而“行驶”的车辆不一定“运营”,如新车开出来试车;而“运营”的车辆也不一定是“行驶”的,如长途客车在中途停车让旅客方便、休息等。
本案中,长途客车运输终点在忻城县,运营中停靠周安街让部分旅客下车,车上尚有部分乘客未到达目的地,车辆仍需继续行驶,车辆还处在运营中,因此二被告人在车辆运营途中对司售人员进行拦截后实施抢劫,属于“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飞、黄某吉属于普通的抢劫罪。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提出抗诉,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被告人黄某飞、黄某吉的行为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量刑也大幅度的提升。
(该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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