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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小偷的“见死不救”官司
两个小偷的“见死不救”官司
两个小伙子结伙盗窃,一人动手一人望风。不料想,负责动手的小伙子大意失足,竟然坠入井中,负责望风的同伴惊吓中扬长而去,最终的结果是坠井小伙溺亡。那么,在这起非法行为中,溺亡小伙受不受法律保护?望风者的逃跑行为又该当何“罪”呢?这起案例引起法律界人士的争议。2011年10月,“望风者”因见死不救,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2万元。
结伙盗窃遭遇坠井,“望风者”慌忙逃走
李光辉是个20岁出头的小伙子,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番田镇。李光辉有个好朋友叫郑大成,同样是20来岁,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招贤乡。两人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就是上网玩游戏,时常打得天昏地暗,不知返家。
2010年9月11日下午1点左右,无所事事的李光辉接到好友郑大成的电话,说出去玩一把,于是,李光辉想都没想,就骑上电动车出发了。然而这一走,李光辉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再也没露过面。
一连好几天不见儿子的音信,李光辉年近六旬的父母着急了,儿子就算是出外,也该打个电话说一声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老两口经过多方打听,仍然不见音信。后来有好心人提醒说,还是查一查儿子手机通话记录吧,这样也许能找到线索,发现一些踪迹。老两口费了一番周折,终于查询到,与儿子最后一个通话的是他的好友郑大成。于是,老两口拨通了郑大成的电话,询问李光辉现在是不是正和他在一起。然而郑大成回答说,他根本不知道李光辉在哪儿。
李光辉的父母感觉郑大成在说谎,说不定此刻两个孩子共同编好了谎言,又在外面疯狂玩游戏呢。于是,老两口抱着很大的希望,赶往郑大成的家中寻找。可见面后,郑大成仍然说,真的没见到李光辉。
老两口这下心慌了,儿子竟然神秘失踪,他们急忙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报警后的第四天,河南省孟州市警方传来了信息:在孟州市南庄镇派出所辖区,发现一辆电动车,疑似李光辉出走那天所骑的电动车。接到这个电话,李光辉的父母预感不妙,急匆匆往事发地点赶去。在案发地,老两口经仔细辨认,确定这辆丢弃在田间地头的电动车,正是儿子李光辉所骑的那辆。
随即,当地警方以电动车为圆心,扩大周边搜索范围,但一点有价值的线索也没找到。
第二天,李光辉的父母不死心,再次来到案发地寻找。他们发现,在离电动车大约20米远,有一个废弃的机井房,机井房的门被人用东西从外面插上了。老两口打开机井房的门,里面空空如也,再仔细寻找,他们发现机井西北角有一处不到50厘米拖拉的痕迹,老两口当时并没有多想。临走时,李光辉的父亲无意中,低头朝机井中瞟了一眼,这下,他却意外发现,井中的水面上漂着一只鞋。惊异之下,李光辉的父母再次报了警。不一会儿,民警与消防官兵先后闻讯而至。
当日下午六点,经多方努力,消防官兵从水中打捞出一具男性尸体。尸体打捞出的那一瞬间,李光辉的父母放声大哭起来,因为从尸体穿着打扮来看,他们一眼就认出,这正是儿子李光辉。
随后,警方迅速拘传了嫌疑人郑大成,真相这才浮出水面。
原来,2010年9月11日当天,郑大成和李光辉两人电话相约一同去网吧上网,可见面后,两人手里都没钱。于是,游手好闲的两个青年到处转悠,在孟州市南庄镇附近,他们来到一处玉米地里的机井房内发现了“商机”,并迅速商议出一个计划:去机井房盗割电线,然后卖掉换钱上网。于是,两个人撬开了机井屋的房门,没成想,不知哪位好事者先下手了,裸露在潜水泵上的电线井外部分已被人割走了,伸头伸入井内看看,“商机”还有一点,里面的电线还完好。于是,两人做了分工,郑大成负责在外望风,李光辉进入机井房盗割电线。
郑大成在外面望风,然而等了十多分钟后,不见李光辉扛着电线出来,郑大成于是进入机井房内一看究竟,不想大吃一惊,他发现同伴李光辉已掉入井中,慌乱之中,他不知该怎么办才好。因为害怕事情败露,郑大成没有报警,也没向当地村民求助,他只是将机井房门关住后插上,匆匆离开了现场。 “望风者”走出看守所,惹上民事官司 在得知事情的整个经过后,李光辉的父母气愤异常,他们认为郑大成作为一个成年人,真是太没有良知了!身为儿子的好朋友不说,就算他是一个稍稍正常的人,也不可能见死不救。对于这种“逃跑”行为,老两口坚决要求警方一定要追究郑大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事与愿违,警方在调查后认为,郑大成在进入机井房里查看时,李光辉已掉入水中。李光辉的溺亡,出乎郑大成的意料,郑大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也没有犯罪证据事实发生,因此不构成犯罪。但郑大成的盗窃行为,已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随即对郑大成进行了拘留和罚款处罚。
对于警方的解释,李光辉的父母不理解,更想不通,儿子白白丢了命,郑大成难道一点责任就没有吗?
虽然郑大成被拘留了,但老两口认为还远远不够,他们一定要讨个说法。就在郑大成出了看守所后,老两口以郑大成没有及时对儿子李光辉进行救助,将郑大成诉至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要求郑大成赔偿因未救助致李光辉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75万元。
李光辉的父母认为,儿子李光辉落井之时,郑大成负有临时救助的义务,然而他却扬长而去,并将机井房门插上,这样放任李光辉的死亡,最终导致了儿子的死亡。但郑大成解释说,出事的那口机井很深,李光辉掉入井中几分钟后,他才走进房中发现,根本来不及相救。况且,以他郑大成的个人能力,当时也根本救不了。
扶危济困,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是我国优良的传统,在别人危难之时,倘若坐视不管,肯定会遭到道德和良知的谴责。然而,如若被救助人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遇难,同伴未及时实施救助而致被救助人死亡,被救助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同伴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两个小偷的“见死不救”官司被河南当地的媒体刊发消息后,顿时,对于这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在法律界也形成了不同的意见,专业人士有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李光辉和郑大成两人结伴外出,无论是做什么事情,在一方生命受到威胁时,另一方理所当然有及时救助的义务。即便郑大成个人没有能力救助,也不应该将门插上,扬长而去,而应积极呼救、寻求帮助。从这一点来讲,郑大成应 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说,被救助人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个答案也是肯定的。举一个例子,一个小偷拿了别人的东西后逃跑,有见义勇为者开车去追,如果开车者将小偷撞死或轧死了,也肯定要负法律责任的,毕竟人的生命权最大。
针对此案,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合法行为,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李光辉与郑大成相约盗窃,实施的正是非法行为。况且两人都是成年人,均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此郑大成不用承担责任。 虽为非法活动,“望风者”不施救仍要赔偿 对于这起特殊案例,“见死不救”的郑大成到底有没有“罪”,如果有,又该当何“罪”?
2011年6月23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该不该赔偿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李光辉的父母认为,儿子李光辉在落井之时,作为同行人员,被告郑大成应负有临时救助的义务,本应积极救助,然而却扬长而去,并将机井房门插上,这样就放任了李光辉的死亡。而且,老两口还举例说,他们在向郑大成询问儿子下落时,郑大成一度否认和李光辉曾在一起,动机不纯,态度恶劣,行为可耻。老两口认为,正是郑大成的怠于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才导致儿子李光辉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法庭上,被告郑大成辩称,整个活动为非法活动,法律上不应受到保护,如果没有盗窃事情发生,就不会出现结果。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据意见,证实盗窃有具体分工;且机井房简陋,井内共有八个水管,以他个人能力,自己很难完成救助,且李光辉在掉井后没有呼救;在发现后的时间里,郑大成认为李光辉掉井也不可能坚持几分钟的,他的死亡不可能避免。因此,郑大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定义务实施积极救助以挽回李光辉的生命。
李光辉父母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至少被告郑大成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见死不救是道德上不能容忍的;如果被告郑大成在原告遇难之时,能伸出友爱之手去拉一把,也不会导致原告丧失生命;即使盗割电线牵涉非法利益,双方取得利益上的分享,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双方都应承担制裁,但在人身权利上,双方应是平等的,被告应承担积极的救助义务;即使原告不能避免死亡,但是几分钟已经确定原告已经死亡,是很草率的。因此,被告郑大成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郑大成的代理律师认为,李光辉和郑大成之间为的是共同的非法利益,行为非法,对社会和法律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本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唇枪舌剑,各不相让。休庭后,法官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因为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能成功。
2011年8月3日上午,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后认为,这起生命权纠纷中,被告郑大成在死者李光辉落井时是否存在救助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的关键。被告郑大成与死者李光辉虽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死者李光辉与被告基于共同意愿而从事违法活动,处于特定的环境,其中一人面临危险,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在李光辉落井出现生命危险的时候,被告郑大成作为唯一在场的人员,最起码应当报警或向他人求助,不论李光辉能否生还,都应当有救助行为,然而被告郑大成对李光辉落井后采取放任、消极的态度,对李光辉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李光辉明知行为违法和危险,仍去从事该违法活动,对造成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郑大成承担次要责任。
2011年10月中旬,原告李光辉的父母拿到了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这个判决结果就是:郑大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2万元。对于这个判决,老两口感觉有些欣慰,觉得法律为他们出了一口怨气。也许,九泉之下的儿子,该瞑目了吧。(文中当事人郑大成、李光辉均系化名)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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