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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凭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借贷事实
  • 仅凭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借贷事实

     

    作者:清涧法院 邓丽利  发布时间:2013-07-03 09:47:32

     


         【案件索引】

    编辑:叶子转自榆林法院网       (2013)清民初字第194 号民事调解书    【基本案情 】     本案中,原告刘某,被告陈某、王某 。陈某是王家湾村的农民,1997年女儿上大学时因家庭贫困向退休教师刘某以月利率25%贷款1500元,2003年本金还清后,利息3400元没能力支付,请求给刘某打欠据暂缓一段时间。刘某同意打欠据但要求这3400元要按20%利息计算。陈某不同意再计算利息,就没有在刘某准备好的借款凭证上签字也未再还过款。2011年11月20日刘某以复利的计算方法算出陈某欠其利息共计14500元,让陈某的丈夫王某给其出欠条,否则将去法院起诉陈某,王某害怕刘某去法院起诉,给刘某出了借条(王某不识字,王、刘二人找了同村的王明明代笔写借条,借款金额为14500元,月利率20%,借款期限1年,借款人陈某、王某,王某在借条上按了手印,在写的过程中刘某、王明明都未告知王某借款数额),2013年5月29日刘某以此借条为凭证,起诉请求陈某、王某偿还借款14500元及相应利息。    【审理结果】     在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陈某夫妇偿还刘某利息5400元【利息从1997年5月计算至2013年5月,月利率20%】,当即兑现。    【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仅凭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借贷事实,针对这一争议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最为有力直接的证据,被告辩称其不识字不知借条中的借款数额,虽有证人证言证明,但言词证据显然弱于物证、书证,且被告系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故基于本案中的借条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存在明显瑕疵:借条中的数额是原告按照复利的计算方式得出的,是不合法的,事实上二被告现在所认可的借贷金额并不是14500元,借条中所载明的借贷金额并不是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被告辩称此借条是原告通过不合法的方式取得,此前,借款关系双方一直是原告与第一被告,后第二被告是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只有第二被告一人的手印,被告的妻子并未捺印也未签字。故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并不能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在充分了解案情,并与双方当事人作了深入交流之后,笔者认为,不论采用第一种意见,亦或是第二种意见,都不是解决本案,调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最佳途径,其一,此案中借条有无效力是非常难认定的,本案年代久远,与本案相关的证据难以收集,仅有的就是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而单以此是难以定案的;其二,本案中有5400元的利息,是在被告所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如果以14500元利息计算,无论从被告的经济情况出发,还是考虑被告对于此事的心理接受程度,都是不能被二被告所接受的;其三,原告所提供的借条虽难以认定,但被告与原告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如对此借条全盘否定,原告的相关权益也将遭受损害;综上所述,本案调解结案是最有利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将多年来横亘在原被告心头的心结真正打开,把问题真正解决,另一方面,可以适中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民事纠纷中,案情往往冗长复杂,尤其是时间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是根深蒂固,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并不仅仅是解决一个法律关系那么简单,人民法官更是扮演了为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解开心结,维护人文关系和谐社会稳定这样重要的角色。强硬解决法律问题,往往可能使双方当事人关系更加恶化,适得其反,而调解手段,是适应我国国民、国情,化解纠纷的良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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