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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 太原离婚纠纷案 八成“祸”起房产
  • 案例分析 太原离婚纠纷案 八成“祸”起房产

    2012-11-08 07:21山西晚报
    且听律师详解分割办法 不久前,小张和妻子的婚姻亮起了红灯。两人协议离婚时,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争执。因为婚前小张付首付买的房子,婚后二人共同偿还月供,妻子因此认为这套房她也有份。两人协商不成,只好求助于律师。 “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有八成以上的纠纷是因房产而起或与房产争议有一定关联。”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晓栋介绍说。现实中,离婚引起的房产纠纷主要有哪些类型?该如何处理?11月7日,本报记者请律师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案例】马先生与刘小姐于2004年结婚。2003年时,马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07年,双方离婚。那么,离婚后,刘小姐能否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所买的房子,一方婚前付了房屋首付款(婚前办的产权证),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那么另一方是否拥有婚后产权?如果离婚后,对此房屋该如果进行分配?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又该如何划分? 【律师解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所以,马先生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马先生一人所有。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可以认定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马先生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马先生的个人财产,房屋的升值部分也是马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可以在离婚时由欠款一方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双方约定如何补偿。 男方婚前买房,婚后才办产权 【案例】孟先生与沈女士2003年结婚。2002年时,孟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04年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双方离婚。这种情况下,沈女士能否分得房产? 【律师解释】如果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产权证是在婚后办下来的,该房产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婚姻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增值部分自然归夫妻双方共有,而一方支付的首付,应当从总房款中扣除,作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买房,产权落给孩子 【案例】胡先生与曾女士2002年结婚,2003年儿子出生。2004年时,夫妻借款4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当时,他们把产权证落在了儿子的名下,二人共同偿还了借款10万元和债务30万元。现双方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曾女士抚养,胡先生同意曾女士带孩子在所买房子里居住,但曾女士需要承担30万元的债务。 【律师解释】很多夫妻在婚后贷款买房子的时候,喜欢“往长远考虑”,把房产落到孩子名下。那在以后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了,因为该房产实际上属于孩子。所以,离婚双方对该房产都没有权利争取。这样的话,问题又出来了,那就是孩子判给哪一方,哪一方就可以带着孩子在房子中居住。 本案中胡先生认为,既然房子和儿子都给了曾女士,曾女士就应该承担债务。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把房子落到儿子名下,可以视为是夫妻双方对儿子的一种赠予行为,而30万元债务还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女方只是为照顾抚养儿子而居住在房子里,却并非房子的所有人,夫妻婚姻期间的债务在离婚时还需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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