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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法院审理首起强制医疗案
近日,铜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新刑诉法实施后的该院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该案立案后,法官认真审核案卷材料,并亲自到案件的发生地调查走访,获取了重要、充分的证据材料。
据悉,被申请人陈某某数年前因乱说、乱骂、乱走、拿东西砸人,被铜梁县侣俸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3年8月5日凌晨,被申请人陈某某在铜梁县平滩镇铜双路147号公路边,持竹棒对被害人叶某某(精神病患者)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叶某某肺挫伤、肺破裂死亡。后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其进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陈某某2013年8月5日凌晨的行为受精神病态支配,其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时了解到,被申请人陈某某属冲动攻击型患者,其监护人陈某某现年77岁,多病且靠政府救济生活,无监护能力。其居住地社员亦请求政府将其治愈,避免再次发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件。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严重危害了公民的生命,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其属冲动攻击型患者,其监护人又无监护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关于强制医疗的条件,因此,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陈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来源:铜梁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作者:贾兆强 发布时间: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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