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办理到公积金贷款,重庆一男子认为置业顾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支付房屋中介费,法院审理后认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男子拒绝支付中介费的行为于法无据。
2012年4月,刘军通过重庆某置业顾问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二手商品房一套,就与该置业顾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同约定由刘军向银行申请个人二手房商业按揭贷款,其中刘军须向置业顾问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1.28万元。
合同签订后,刘军向置业顾问公司支付了5000元中介服务费,之后,刘军以房屋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置业顾问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军支付剩余的中计费。
一审中,刘军辩称,签协议的前提是置业顾问公司口头承诺可以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案所涉房产,后发现协议的贷款方式是商业贷款,因此置业顾问公司存在欺诈,合同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刘军与置业顾问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置业顾问公司作为居间方,为刘军提供了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按约刘军应当向置业顾问公司给付1.28万元中介服务费。刘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置业顾问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刘军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一审宣判后,刘军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刘军认为其一审中向法院提供的对置业顾问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电话录音证据证实了李某默认向刘军承诺的是为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但置业顾问公司却找借口让其转成商业贷款,存在欺诈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商业按揭贷款,且该合同就付款方式约定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三种形式,故该条款并未排除刘军选择银行商业按揭贷款以外其他贷款形式的权利。刘军一审所举示的录音资料不能明确与其通话对方的身份,且从录音内容看,也不能证明置业顾问公司对刘军存有欺诈行为。
据此,重庆一中院认为刘军拒付中介服务费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版权所有: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514号 渝ICP备09013550号 网络全程服务:拓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