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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年“夫妻”一朝“离婚”方知是无效婚姻
  •         表姐弟结婚共同生活10年,因琐事发生纠纷到法院起诉离婚方知是无效婚姻。近日,秀山县法院审理了李葵诉王美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两人婚姻关系无效。

      明知是近亲仍然结婚

      李葵和王美本是亲表姐弟关系,两人都与他人结过婚后离异。李葵与前妻没有子女,王美与前夫有两个女儿。两人分别离婚后,李葵的母亲认为外人始终靠不住,不如“亲上加亲”,便劝说自己的亲侄女王美和儿子李葵一起组建家庭。在李葵的母亲(王美的姑姑)极力撮合下,两人隐瞒了近亲关系于2003年在当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十年因琐事生嫌隙

      婚后,李葵才发现王美在和他结婚前已经因患病丧失了生育能力。没有子女的李葵很想有自己的子女,认为王美隐瞒了不能生育的事实而对王美心生嫌隙。因王美不能生育这一矛盾隐患,两人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但都在父母的劝说下,勉强一起生活。近日,李葵为了生计   外出打工期间,父亲生病住院,得知王美不仅不帮母亲一起照顾患病的父亲,还与前夫走得很近,李葵一怒之下,将王美告上法庭,要求与王美解除婚姻关系。

      起诉离婚方知婚姻无效

      李葵向秀山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方知二人婚姻为无效婚姻,故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婚姻为无效婚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判决两人婚姻关系无效。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可另行起诉。

      法官释法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秀山法院  转自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宣传处  作者:马军、刘慧  发布时间: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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