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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开车出事故 帮工车主均担责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车主慕某、亲戚李某和车辆保险公司都坐到被告席上,最终经九龙坡法院审理,判处三被告赔偿原告杨某68069.1元。李某本想好心帮忙,却不想给自己给他人造成大麻烦。
李某与慕某二人是亲戚关系,2011年11月5日当天慕某因其饮酒不能驾车,就让亲戚李某代其开车送人回家,在返回途中,李某驾车行驶至一弯道处,占道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李某驾车占道行驶,而杨某在会车时未靠右行驶,公安认定二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杨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未定期年检。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62天,产生各项费用和损失共计79682.81元。慕某所有的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李某驾车纯属帮忙,其未支付报酬。李某无偿为亲戚慕某帮忙驾车送人,应当认定被告李其是从事帮工活动,故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理应由被帮工人慕某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李某在驾车时占道行驶,占道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知晓占道行驶系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应当认定被告李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故民事赔偿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慕某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担50%的责任,而被告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遂判处被告保险公司承担56419.4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23263.41元,由被告慕某承担其中50%的赔偿责任,即11631.71元,被告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九龙坡法院 转自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宣传处 作者:李年丹 发布时间: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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