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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盗窃团伙多地流窜作案一审宣判
近日,特大八人团伙多地流窜盗窃案一审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宣判,至此流窜在重庆市大足区、铜梁县、永川区、荣昌县、璧山县等地,疯狂盗窃工地上的扣件等物品的八名被告人司某均、解某江、周某彬、旷某勇、唐某强、刘某彬、李某华、赖某彬均得到了应有的法律的严惩,有力的打击了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国家和公民财产物品的安全。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 被告人司某均伙同解某江、周某彬、唐某强、旷某勇、刘某彬、李某华、赖某彬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铜梁县、重庆市永川区、荣昌县、璧山县等地流窜作案,多次盗窃工地上的扣件10000余套,被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40000多元。经失主报案,大足警方很快将各名被告人抓获。
在这起疯狂的流窜团伙盗窃案中,唐某强参与盗窃16次,盗窃物品价值111900元,数额巨大;周某彬参与盗窃15次,盗窃物品价值1104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司某均参与盗窃17次,盗窃物品价值106280元,数额巨大;解某江参与盗窃17次,盗窃物品价值105530元,数额巨大;刘某彬参与盗窃10次,盗窃物品价值83250元,数额巨大;旷某勇参与盗窃14次,盗窃物品价值69750元,数额巨大;李某华参与盗窃7次,盗窃物品价值45680元,数额较大;赖某彬参与盗窃5次,盗窃物品价值24300元,数额较大。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我国刑法所打击的盗窃罪。
另外在本案中,盗窃八人团伙之外的被告人王某文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运输转移共7次,帮助运输转移赃物价值42300元;杨某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运输转移共4次,帮助运输转移赃物价值23600元;被告人贺某凤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共4次,收购赃物价值28800元。被告人贺某凤、王某文、杨某明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周某彬、旷某勇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彬、刘某彬、贺某凤、王某文、杨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强、周某彬、李某华、旷某勇、赖某彬、刘某彬、贺某凤、王某文、杨某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凤、王某文、杨某明条例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在量刑时一并进行了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判决八名盗窃罪被告人五年八个月、五年二个月、四年二个月、三年十一个月、二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被告人贺某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王某文、杨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八名被告人按鉴定价格赔偿被害人损失。
来源:大足法院 转自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宣传处
作者:程行 发布时间:20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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