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下遗嘱,将死亡抚恤金全部留给照顾自己的保姆。老人过世后,子女与保姆发生纠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近日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死者老冯立遗嘱分配死亡抚恤金的行为无效,判决驳回原告余某要求取得该笔死亡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老冯系二被告冯甲、冯乙之父,冯甲、冯乙之母陈某于1997年去世。原告余某系老冯的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
2011年5月,老冯立下遗嘱一份,遗嘱载明,其年老多病,双目近失明,生活难以自理,余某全盘照顾其生活起居,打针配药,饮食浆洗等,为表感激,将其身后的抚恤金全部留给余某,以弥补多年工资不足,他人不得干涉。
2015年3月19日,老冯去世。
经原告申请,法院向老冯生前所在单位青海省某监狱调取了其抚恤金资料,老冯的抚恤金共计26.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并非死者遗产,老冯在遗嘱中处理死亡抚恤金的行为无效。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死亡抚恤金非遗产不得通过遗嘱处分
遗嘱是死者生前对其遗产或者个人事务进行预先安排并在其死后生效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以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否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分配。
法官提醒,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等向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支付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死者遗产,通过遗嘱方式对死亡抚恤金作出安排的行为无效。
死亡抚恤金系死者死后发放,而非其生前取得,不具备遗产中关于“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的特征。从支付对象的角度把握,死亡抚恤金的受益人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原告作为保姆,不具备取得死亡抚恤金的合法身份。因此,原告无法通过死者遗嘱取得死亡抚慰金。
来源:市五中院、九龙坡区法院 转自重庆法院网
作者:郝绍彬 鄢唯 责任编辑:宣传处 发布时间:2016-01-19
版权所有: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514号 渝ICP备09013550号 网络全程服务:拓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