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因未发送退订短信被强制订制增值业务、强制扣费,海南省海口市的邓某将海南移动公司告上法庭。
邓某系海南移动公司用户。2015年2月4日,邓某预存话费100元,后显示话费实时余额38.12元,海南移动公司提示话费实时余额为冲抵截至前一天话费后的可用话费余额。
邓某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和2015年2月16日充值30元和40元,话费实时余额分别为35.37元和22.72元。后通过查询客户账单,邓某得知其2015年1月产生增值业务费29元和代收费业务费2元,2015年2月产生增值业务费106.2元和代收费业务费16元,费用共计153.2元。
因“无缘无故”被扣掉大量增值业务费用,邓某向海南移动公司客服热线咨询,该客服按照邓某要求取消了邓某享有的50元信用额度,并将其手机网卡关闭。
同时,邓某将海南移动公司告上法院,邓某请求法院判令海南移动公司赔偿500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海南移动公司辩称,其作为电信服务提供者,根据邓某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申请为其开通相应增值业务,每次点播和开通增值业务时,均及时向邓某发送短信提示业务内容、相应资费及退订方式,不存在“消费陷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南移动公司系正常地提供电信服务业务的行为,并非存在无邓某指令之下擅自开通增值业务或无开通增值业务而乱收费的行为,驳回邓某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当系统向客户发出扣费短信提醒之后,如果客户没有发送退订信息,就开始扣费,是否构成“霸王条款”。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原信息产业部规定,信息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信息,且请求用户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进行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
然而,海南移动公司主张邓某点播增值业务及进行二次确认的主要证据是其一审中提交的扣费短信记录,但从短信内容来看,并无邓某明示确认订制增值业务的反馈意见,因此,海南移动公司主张涉案增值业务的订制经过邓某确认,证据不足。海南移动公司主张邓某未按扣费短信要求发送退订信息即视为确认订制,是以客户不作为的行为当作对订制的默示。
在此案中,邓某除了彩铃业务外,对海南移动公司主张其订制其他增值业务的行为始终持有异议,而海南移动公司在此案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作为的默示是邓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海南移动公司以邓某未发送退订短信即视为确认订制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应认定海南移动公司与邓某在彩铃之外的增值业务上未形成订制关系。海南移动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取邓某增值业务费及代收费143.2元,侵害邓某的财产权益,其收取的143.2元费用应当返还邓某。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转自法制网
法制日报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胡坤坤 责任编辑:陈睿哲
发布时间:2016-01-26
版权所有: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514号 渝ICP备09013550号 网络全程服务:拓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