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
法定代表人:卫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烨光,男,194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渔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熊科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南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烨光及原审第三人重庆渔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南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后,在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按上诉人重庆南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勇
代理审判员 张艳敏
代理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永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