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29财保23号
申请人:王立洪,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申请人:夏远兴,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申请人王立洪因与被申请人夏远兴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夏远兴在黄洪远处工程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山体绿化劳务工程款)1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立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王立洪申请对被申请人夏远兴在黄洪远处工程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山体绿化劳务工程款)15万元予以扣留的财产保全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道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余秋江
书 记 员 鞠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