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民申34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金燕,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雷,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贺���,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顺秀,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刘金燕、施雷因与被申请人宋贺军、刘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4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金燕、施雷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金燕、施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金燕、施雷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春玲
审判员 程占胜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润